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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跑道警戒灯

发布时间:2018-11-01  

9.5.3 跑道警戒灯

9.5.3.1 拟在下列情况下使用的跑道的每个跑道与滑行道(除单向运行出口滑行道相交处应设置 A 型跑道警戒灯:

a) 跑道视程小于 550 m 且未安装停止排灯;

b) 跑道视程在 550 m~1 200 m 之间且交通密度高。

9.5.3.2 在每个跑道与滑行道除单向运行出口滑行道相交处宜设置 A 型或 B 型跑道警戒灯:

9.5.3.3 B 型跑道警戒灯不应与停止排灯并列。

9.5.3.4 A 型跑道警戒灯应设置在滑行道两侧,并距跑道中线不小于表 17 中对起飞跑道的规定。

9.5.3.5 B 型跑道警戒灯应横贯滑行道设置,并距跑道中线不小于表 17 中对起飞跑道的规定。

9.5.3.6 A 型跑道警戒灯应包括两对背离跑道方向交替发黄色光的立式灯,设在滑行道两侧的立式停止排灯如设有的外侧或距离滑行道边约 3 m 如未设立式停止排灯)B 型跑道警戒灯应为背离跑道方向发黄色闪光的嵌入式灯,横跨滑行道全宽设置,间距为 3 m。如图 87 所示。

准备在昼间使用的、和作为高级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的跑道警戒灯应为高光强灯。

注:为了在低能见度条件下保持一定的地面运转速度可能需要较高的光强。

9.5.3.7 低光强和高光强的 A 型跑道警戒灯的单个灯具的光度特性应分别符合附录 E 中图 E.24

E.25 的规定。低光强和高光强的 B 型跑道警戒灯的单个灯具的光度特性应分别符合附录 E 中图 E.12 和图 E.20 的规定。

9.5.3.8 每一对 A 型跑道警戒灯中的两个灯应以每分钟 30~60 闪的频率交替闪光,B 型跑道警戒灯中相邻的灯应以每分钟 30~60 闪的频率交替闪光,隔开的灯应同时闪光。闪光的明暗时间应相同,彼此相反。

注:最佳闪光频率取决于灯泡的光上升和下降时间。业已发现,设在6.6 A串联电路中的A型跑道警戒灯运行于每一灯泡每分钟闪光45~50次时效果最佳,设在6.6 A串联电路中的B型跑道警戒灯运行于每一灯泡每分钟闪光30~

32次时效果最佳。

9.5.3.9 在需要加强 A 型跑道警戒灯在昼间使用时的明暗对比度时,应在每一灯泡之上加装一个足够大小的遮阳罩,以防阳光进入透镜,干扰灯具功能。

注:可用其他装置或设计(例如特殊的光学设计)来代替遮阳罩。

9.5.3.10 跑道警戒灯宜由专门的串联电路供电,也可串联在附近的滑行道中线灯或边灯的分三级或五级调光的串联电路里。


87 跑道戒灯

9.5.4 中间等待位置灯

9.5.4.1 拟在跑道视程小于 350 m 的情况下使用的中间等待位置标志处,除非已设有停止排灯,否则应设中间等待位置灯。

9.5.4.2 在不需要像停止排灯那样提供停止或通行信号的中间等待位置标志处宜设中间等待位置灯。

9.5.4.3 中间等待位置灯应沿中间等待位置标志设置并在标志的等待侧距离 0.3 m 处。

9.5.4.4 中间等待位置灯应由三个具有类似滑行道中线灯的光强分布特性、朝向趋向中间等待位置的航空器发黄色光的单向恒定发光灯组成。灯具应垂直于滑行道中线设置,间距为 1.5 m。

9.5.4.5 中间等待位置灯宜由所在滑行道的中线灯或边灯的供电电路一并供电。

9.5.5 停止排灯

9.5.5.1 在每一个通向拟在跑道视程小于 550 m 情况下使用的跑道,在跑道等待位置以及打算实行停止或放行控制的中间等待位置上应设停止排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设:

a) 具备防止航空器和车辆偶然侵入跑道的适当助航设施和程序;

b) 在跑道视程低于 550 m 的情况下,具备限制同一时间内在机动区只有一架航空器和必不可少的最少车辆的运行程序。

9.5.5.2 在夜间和跑道视程大于 550 m 情况下使用的跑道,在跑道等待位置宜设置停止排灯,作为防止跑道侵入的有效措施之一。

9.5.5.3 停止排灯应设在滑行道上要求航空器停住等待放行之处,由若干个朝向趋近停止排灯的航空器发红色光的嵌入式灯组成。停止排灯应横贯滑行道,灯间均匀分布,距离不大于 3 m。

9.5.5.4 在常规的停止排灯可能由于雨雪等因素致使驾驶员看不清楚、或由于要求航空器停住的位置距离停止排灯太近以致灯光被机身挡住的情况下,应在停止排灯的两端滑行道边以外至少 3 m 处各增设一对光学特性与停止排灯相同的立式灯具,并使其一直都能被趋近的航空器驾驶员看到,直到停止排灯位置。

9.5.5.5 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 350 m 的情况下使用的停止排灯的光学特性应符合附录 E 中图 E.12、 E.13 或图 E.14 的要求;拟供在跑道视程等于或大于 350 m 的情况下使用的停止排灯的光学特性应符合附录 E 中图 E.15 或图E.16 的要求。

9.5.5.6 停止排灯的灯具应隔灯分为两组由两个不同的电路供电,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不致因线路故障造成全部灯具停电。除高光强停止排灯外,停止排灯一般无需调节光强。停止排灯开亮表示禁止通行,关灭表示许可通行。有选择的进行开关控制的停止排灯电路设计应使在停止排灯开亮时其前方不小 90 m 以内的滑行道中线灯熄灭,反之亦然。

9.5.5.7 停止排灯应有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应能自动投入,有选择的进行开关控制的停止排灯的投入速度应满足灯光转换时间不大于 1 s 的要求。

9.5.5.8 规定作为高级地面活动引导及控制系统的一部分的停止排灯,若从运行的观点认为,为了在很低能见度或晴朗白昼条件下保持一定的地面运转速度需要较高的光强,则停止排灯的光学特性应符合附录 E 中图 E.17、图 E.18 或图 E.19 的要求。

9.5.5.9 在需要宽光束扩散角时,停止排灯的光学特性应符合附录 E 中图 E.17、图 E.18 或图 E.19 的要求。

注:应在必需时并经专门研究后才能使用高光强停止排灯。

9.5.6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9.5.6.1 拟在跑道视程低于 350 m 的情况下运行和(或)高交通密度的跑道应设置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9.5.6.2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在其运行的任何时间内应按全图形展示,否则应关闭。

9.5.6.3 一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应与相关的快速出口滑行道设在跑道中线的同一侧,如图 89 示。在每一组中,灯间距离应为 2 m,最靠近跑道中线的灯距离跑道中线应为 2 m

88 快速

9.5.6.4 在跑道上有一条以上的快速出口滑行道时,每一组出口滑行道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在运行时不应与另一组在运行中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相互重叠。

9.5.6.5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应为单向黄色恒定发光灯,朝向趋近跑道着陆的航空器。

9.5.6.6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的光强分布应符合附录 E 中图 E.6 或图 E.7 的要求,视相关跑道中线灯的间距而定。

9.5.6.7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应由不同于其他跑道灯光的电路供电,以便在其他灯光不运行时可开亮使用。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宜由相关的滑行道中线灯的串联供电电路供电,但其设计应确保当其中任何一个灯失效或出现其他故障以致不能按全图形开亮时将六个灯全部关灭。

9.5.7 除冰防冰设施出口灯

9.5.7.1 在比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防冰坪的出口边界处应设除冰防冰坪设施出口灯。

9.5.7.2 除冰防冰坪设施出口灯应沿除冰防冰坪出口边界处的中间等待位置标志内侧设置,距离标志0.3 m,如图 89 所示。

9.5.7.3 除冰防冰坪设施出口灯应由若干个具有类似滑行道中线灯的光度特性、朝向趋近出口边界方向发黄色光的单向嵌入式恒定发光灯组成,灯具应以 6 m 的等间距设置。

9.5.7.4 除冰防冰坪设施出口灯宜就近由跑道边灯或滑行道灯的供电电路供电。



89 典型除冰防口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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