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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目视助航设施监视与控制系统

发布时间:2018-11-01  

9.10 目视助航设施监视与控制系统

9.10.1 助航灯光监视系统

9.10.1.1 机场宜采用一套监视系统,以显示灯光系统的运行状态。

9.10.1.2 为控制航空器目的而使用的灯光系统应有自动监视系统,以便对可能影响管制功能的任何故障发出信息。这种信息应自动传输到机场塔台。

9.10.1.3 在跑道视程小于 550 m 时使用的跑道,对表 35 中所列的灯光系统应予自动监控,以便当任何单元的可用性水平低于附录 F F.6~F.10 规定的相应最低可用性水平时能发出信息。这种信息应自动传递给维护人员。

9.10.1.4 在视程小于 550 m 时使用的跑道,对表 35 中所列的灯光系统应予自动监控,当灯光系统的可用性水平低于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应运行的最低水平时应发出信息。这种信息应自动传输到机场塔台,并在显著位置显示出来。

9.10.1.5 在改变了助航灯光的运行状态后,监视系统应能尽快显示出改变后的运行状态。至少应在 2 s 内显示出停止排灯的状态改变,并在 5 s 内显示出其他灯光的状态改变。

9.10.2 机坪助航设备监视与控制系统

9.10.2.1 宜设置监控系统,对机坪上的机坪泛光灯、机位标记牌等助航设备进行集中监视与控制,以控制运行并显示其运行状态。

9.10.2.2 监视与控制系统除开关控制外,还应显示设备运行状态,并记录各种状态的运行时间。

9.10.2.3 监视与控制系统应根据运行需要采取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和分区、分组控制形式。

9.10.2.4 监视与控制系统应根据运行需要对机坪泛光灯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9.10.2.5 监视与控制系统的主控设备宜设置在旅客航站楼内,宜与其他监控设备共用房间。

9.10.2.6 监视与控制系统应提供接口,接入其他监视与控制系统。

9.11 标示障碍物的目视助航设施

9.11.1 需加标志和(或)灯光标示的物体

9.11.1.1 位于障碍物限制面内的物体

9.11.1.1.1 在机场活动区内,所有车辆和移动物体除航空器外均为障碍物,应设标志,若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使用还应设灯光标示,只有在机坪上使用的航空器勤务设备和车辆可例外。

9.11.1.1.2 在机场活动区内的立式航空地面灯应设标志,使其在昼间鲜明醒目。在活动区内的立式灯具和标记牌上不应设置障碍灯。




9.11.1.1.3 在表 12(11)栏或(12)栏中规定的至滑行道、机坪滑行道或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中线的间隔距离范围内的所有障碍物,应设标志,如果这些滑行道或机位滑行通道在夜间使用则还应设灯光标示。

9.11.1.1.4 距离起飞爬升面内边 3 000 m 以内、突出于该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设标志;若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设灯光标示;除非:

a) 当该障碍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碍物所遮蔽时,可略去这些标志和灯光标示;

b) 当该障碍物超出周围地面高度不大于 150 m 并设有在昼间运行的A型中光强障碍灯时,可略去标志;

c) 当该障碍物设有在昼间运行的高光强障碍灯时,可略去标志;

d) 当该障碍物为一灯塔并经航行研究表明灯塔的灯光已足够时,可略去障碍灯。

注:对障碍物设标志和(或)灯光标示是为了标示障碍物的存在,以减少对航空器的危害,但并不一定能减少障碍物对运行造成的限制。

9.11.1.1.5 邻近起飞爬升面的物体,虽然尚未构成障碍物,但是当认为是保证航空器能够避开这些物体所必要的时,应设标志;若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设灯光标示;仅在下列情况下可将标志略去:

a) 当该物体超出周围地面高度不大于 150 m 并设有昼间运行的 A 型中光强障碍灯时;

b) 当该物体设有在昼间运行的高光强障碍灯时。

9.11.1.1.6 突出于距离进近面内边 3 000 m 以内或突出于过渡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设标志;若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设灯光标示;除非:

a) 当该障碍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碍物所遮蔽时,可略去这些标志和灯光标示;

b) 当该障碍物超出周围地面高度不大于 150 m 并设有在昼间运行的 A 型中光强障碍灯时,可略去标志;

c) 当该障碍物设有在昼间运行的高光强障碍灯时,可略去标志;

d) 当该障碍物为一灯塔并经航行研究表明该灯塔的灯光已足够时,可略去障碍灯。

9.11.1.1.7 突出于内水平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设标志;若机场供夜间使用,还应设灯光标示;除非:

a) 在下列情况下可将标志和障碍灯略去:

1) 当该障碍物被另一固定障碍物所遮蔽时;

2) 对于由大面积的以不可移动物体或地形形式存在的障碍物所构成的一块环状区域,已制定有程序用以确保该环状区域)与规定的航道保持安全的垂直净距;

3) 经航行研究表明该障碍物对航行无关重要;

b) 当该障碍物超出周围地面高度不大于 150 m 并设有在昼间运行的 A 型中光强障碍灯时,可略去标志;

c) 当该障碍特设有在昼间运行的高光强障碍灯时,可略去标志;

d) 当该障碍物为一灯塔并经航行研究表明该灯塔的灯光已足够时,可略去障碍灯。

9.11.1.1.8 突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的固定物体,应设标志;若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设灯光标示。

9.11.1.1.9 对于其他位于障碍物限制面以内的物体包括目视路径附近的物体,如河道或公路等), 如果航行研究认为其对航空器构成危害,则应设标示和(或)灯光标示。

注:参见7.3.3的注。

9.11.1.1.10 横跨河流、水道、山谷或公路的架空电线或电缆等,若经航行研究认为这些电线或电缆可能对航空器构成危害,则应设标志,并对其支撑杆塔设标志和灯光标示。

9.11.1.2 位于障碍物限制面外的物体

9.11.1.2.1 符合 7.3.1 规定的障碍物,应设标志和灯光标示,但在该障碍物设有在昼间运行的高光强障碍灯时,可略去标志。

9.11.1.2.2 对于其他位于障碍物限制面以外的物体包括目视路径附近的物体,如河道或公路等), 如果航行研究认为其对航空器构成危害,则应设标示和(或)灯光标示。

9.11.1.2.3 横跨河流、水道、山谷或公路的架空电线或电缆等,若经航行研究认为这些电线或电缆可能对航空器构成危害,则应设标志,并对其支撑杆塔设标志和灯光标示,若杆塔设有在昼间运行的高光强障碍灯,可略去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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